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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非法言词证据调查规则若干问题探析
引用本文:陆蕙.刑事非法言词证据调查规则若干问题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1(18):126-127.
作者姓名:陆蕙
作者单位: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摘    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非法言词证据调查程序的适用对象限定在非法被告人审前供述、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的被害人的书面陈述这三种,是符合中国刑事诉讼实务状况的。仅被告方才有权启动其非法审前供述的调查。公诉人对被告人审前供述合法性的证明标准是“确实充分”程度,这里的‘确实充分’应当理解为排除合理怀疑。

关 键 词:非法言词证据  适用范围  审前供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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