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非法言词证据调查规则若干问题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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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陆蕙.刑事非法言词证据调查规则若干问题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1(18):126-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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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陆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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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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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非法言词证据调查程序的适用对象限定在非法被告人审前供述、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的被害人的书面陈述这三种,是符合中国刑事诉讼实务状况的。仅被告方才有权启动其非法审前供述的调查。公诉人对被告人审前供述合法性的证明标准是“确实充分”程度,这里的‘确实充分’应当理解为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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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法言词证据 适用范围 审前供述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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