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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八二宪法”对检察院的“双重界定”及其意义
引用本文:田夫.论“八二宪法”对检察院的“双重界定”及其意义[J].新法规月刊,2013(6):152-158.
作者姓名:田夫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基金项目:在本文修改过程中,《东方法学》主编傅鼎生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白斌兄提出了全面的修改建议,于修改颇有助益,尽管现文尚难以全面回答他们的问题;西北大学高杨兄提供了宝贵资料,特向以上各位谨致谢忱!
摘    要:“八二宪法”对检察院的宪法地位与性质进行了“双重界定”,即将检察院的宪法地位界定为检察机关,将检察院的性质界定为法律监督机关。学界对“双重界定”及其意义并无完整而清晰的认识,以致产生了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等在检察理论研究中占据重要地位并影响深远的错误认识。因此,需要从理论与制度层面证成与厘清“双重界定”。这一工作的意义包含两个方面:第一,厘清“检察机关”与“法律监督机关”不同的概念功能,唯有如此,才能正确认识检察权的规范性来源,相应地,法律监督权概念既不存在于宪法文本中,又不源于对宪法的正确理解,因而是一个伪概念;第二,洞察“法律监督机关”对“检察机关”的意义支撑,唯有如此,才能透彻理解检察院享有独立宪法地位的原因。

关 键 词:“八二宪法”“双重界定”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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