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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交通肇事罪的几个问题
引用本文:蔡凌轩.浅论交通肇事罪的几个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0(26):84-85.
作者姓名:蔡凌轩
作者单位:国立华侨大学法学院
摘    要:1997年新刑法第133条对旧刑法113条交通肇事罪进行了完善,但是如何认定"逃逸致人死亡",仍然是学界与实务界争论不休的问题。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交通肇事后行为人的相关义务,因此,逃逸应当是行为人在肇事后不履行救助伤员、保护现场以及报告有关部门,将自己置于有关部门控制之下的义务的行为。自首制度的设立是基于刑事政策的考量,故而其与行为人是否履行义务并无冲突。

关 键 词:交通肇事罪  逃逸  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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