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均衡原则与法条竞合之特别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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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山,蔡鹤.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均衡原则与法条竞合之特别关系[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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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山 蔡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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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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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中国刑法语境下的法条竞合论的建构研究",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项目"走出法条竞合的迷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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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互斥论”存有弊端,应当坚持“竞合论”.除刑法条文明确规定或者刑法文本表明,特别法并非是具有特别立法目的的法,特别法与普通法系属“平权条款”,适用特别法或者普通法均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就是“全部法优于一部法”,其内在根据是罪刑相均衡原则.特别法与普通法竞合,适用普通法并不意味着特别法所规定犯罪之行为类型遭到废弃,主张“罪量”条件高低交错时减轻构成的普通法不能补充适用的是“互斥论”的观点.加重构成的特别法配置刑罚偏轻,依据罪刑相均衡之全面评价原则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普通法,其与想象竞合的“择一重罪”并不相同,混淆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大竞合论”滥用了全面评价原则.定罪层面,特别法是优先适用的法;量刑层面,被排除适用的轻的普通法的法定最低刑及其特定类型的附加刑可以通过“结合刑”的方式影响刑罚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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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竞合论 罪刑法定 罪刑相均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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