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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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洪洋.“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刍议[J].理论与当代,199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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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洪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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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贵州民院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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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概念与构成条件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不可抗力主要来自两个方面: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自然条件包括水灾、旱灾、海啸、地震、飓风;社会条件包括战争、暴动、罢工、政府禁令、政府征收等。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主要有:1.该事故必须是在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如果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就知道或应当知道意外事故的存在,这种意外事故不能作为不可抗力而免责;2.事故是双方订立合同时,双方不能预见的;3.事故不是任何一方的疏忽或过失引起的,即双方对意外事故均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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