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前救济制度的比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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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中原.合同期前救济制度的比较研究[J].法商研究,20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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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中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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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博士研究生、苏州大学法学院讲师,湖北武汉43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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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合同期前救济制度在英美法系中被称为“预期违约制度”。在大陆法系中 ,拒绝履行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则具有合同期前救济的职能。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则代表了国际上对合同期前救济制度的普遍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此问题上并未突破大陆法系的制度框架 ,但同时也借鉴了英美法系及国际上的一些具体经验 ,并且在预期拒绝履行规则的适用范围上有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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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期前救济 预期违约 预期拒绝履行 期待贬损 不安抗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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