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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期、试用期与服务期辨析
引用本文:张建平.见习期、试用期与服务期辨析[J].工会论坛,2009,15(1):123-124.
作者姓名:张建平
作者单位: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宁波,浙江,315100  
摘    要:见习期、试用期与服务期是不同的法律概念。见习期类似于试用期但不是试用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人事政策。但在劳动关系处理、工资待遇等方面,应当适用试用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期并不等于签订“卖身契”,但试用期也不等于服务期外的“自由期”。

关 键 词:见习期  试用期  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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