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现场监督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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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春保.浅论现场监督公证[J].工会博览,2010(7):20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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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春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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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漯河市天汇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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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场监督类公证办证量在逐年增加,长期以来,现场监督公证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没有相应的操作规范,导致公证人员在现场监督公证的具体操作中无章可循。现场监督公证的证明对象是有关现场活动的实体和程序的真实性;在现场监督公证中,现场活动的程序正义是保证整个活动的公平。公正的关键,同时,现场活动的实体合法性是整个活动合法有效的根本。现场监督类公证审查的原则是实质性审查,而非形式审查。现场公证事项一般都具有潜在的经济,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影响,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利益。如果不按照法律规范进行操作,则极易产生很大的消极影响。因此,如果不贯彻实质性审查原则,则公证制度对于社会及国家利益都不能落到实处。故现场公证的实质性审查是此类公证的必然要求。现场监督公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内容。主体审查,客体审查。对现场活动内容的审查主要涉及现场活动规则的合法性及奖品的设置、价格是否合法,是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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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平 真实 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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