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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与中国特色法治模式关系探讨
引用本文:戴雨薇.“枫桥经验”与中国特色法治模式关系探讨[J].公安学刊,2013(3).
作者姓名:戴雨薇
作者单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绍兴,312000
摘    要:“枫桥经验”与中国特色法治模式存在一致性,主要表现在对公权力的警惕与慎用、对人权的尊重与关怀、对正当程序的重视与践行、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弘扬与实践等方面.可从把握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平衡、树立“有限政府”和“公民社会”的理念、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对“枫桥经验”所蕴含的法治理论进行解读.从绍兴市、浙江省和全国其他地方的探索实践看,“枫桥经验”对推进中国特色法治模式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必须把握三个方面的关键点:一是法制建设同道德建设相结合,二是对“枫桥经验”以及其他经验的及时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三是加强对群众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培养.

关 键 词:"枫桥经验"  中国特色法治模式  有限政府  公民社会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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