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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预告登记制度之缺失及其完善——兼评《物权法》第20条之规定
引用本文:唐小凡.浅析我国预告登记制度之缺失及其完善——兼评《物权法》第20条之规定[J].湘潮,2007(12).
作者姓名:唐小凡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湖北武汉430079
摘    要:不动产预告制度是物权法登记制度中的一个重要规定,它将物权法原理与债权法原理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的排他效力,既保护债权请求权又保护物权请求权,可以有效地保护不动产请求权,最终达到平衡不动产交易当中各方利益的目的。但是,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0条的规定,它在登记范围、程序以及登记机关等方面却存在着许多的不足和缺陷,影响了法律权威的实现和维护。

关 键 词:预告登记  不动产  请求权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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