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不安抗辩权制度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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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卫星,张东平.我国合同法不安抗辩权制度评析[J].中国律师,19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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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卫星 张东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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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市天地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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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双方既可以约定双方同时履行债务,也可以约定一方先履行债务。在合同约定一方先向对方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若合同订立后对方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基本丧失履行能力,此时如仍强迫一方按约先行给付,则有背公平原则。为避免这一不公平结果的出现,大陆法系设立了不安抗辩权制度。所谓不安抗辩权,亦称“保证履行抗群权”,指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如发现对方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债务履行能力明显降低,以致可能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可主张不安抗辩权,要求对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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