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监狱刑罚执行中的具体适用 |
| |
引用本文: | 黄梅.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监狱刑罚执行中的具体适用[J].法制与社会,2013(26):130-131,140. |
| |
作者姓名: | 黄梅 |
| |
作者单位: | 广西警官学校 |
| |
摘 要: | 恢复性司法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制度模式,其核心在于改变传统刑事司法以惩罚为主的观念,把促进和解、修复受损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社区、受害人关心犯罪和罪犯,促进罪犯回归社会作为依归,同时改变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受害人边缘化的地位。在监狱刑罚执行阶段,监狱应成为恢复性司法程序的启动主体,在罪犯入监服刑改造初期为罪犯制定个别矫正方案的同时,为适用恢复性司法的罪犯制定恢复性司法方案。将罪犯"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获取劳动报酬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认为"确有悔改表现",结合其他减刑、假释条件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假释建议。这涉及到对《监狱法》的修改,是对我国刑事奖励制度的补充完善。
|
关 键 词: | 恢复性司法 刑罚执行 刑事奖励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