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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存在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引用本文:潘调华,赖大庆.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存在问题的调查与思考[J].中国检察官,2004(2):37-37,40.
作者姓名:潘调华  赖大庆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 (潘调华),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赖大庆)
摘    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这是检察机关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决定的法律依据。同时也表明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不是无论繁简,一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而是可以自行侦查。然而,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的补充侦查要求常常得不到侦查机关的良好回应,达不到补充侦查目的,严重影响案件质量,拖延诉讼时间,浪费司法资源。笔者对本院近三年来的退回补充侦查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在侦查、审查起诉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并提出对策探讨,…

关 键 词:退回补充侦查案件  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  业务技能  自行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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