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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律令用语的规范内涵——以“财没不追,地还本主”为考察对象
引用本文:赵晶.唐代律令用语的规范内涵——以“财没不追,地还本主”为考察对象[J].政法论坛,2011(6).
作者姓名:赵晶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    要:唐代律令中财没不追,地还本主这一法律用语究竟是指价金没官,还是指买方丧失价金追索权,卖方保留田价,从《唐律》的版本及其与《宋刑统》引录唐令的方式可见,《唐律》苗子及买地之财并入地主并非讹衍或是《宋刑统》误植,因而与没官说矛盾,且其所规范的行为与《唐律》所规定的没官条件并不相契。从该用语所适用的共同前提,吐鲁番文书及唐代土地交易的实况可见,买方因未履行申牒义务而遭致丧失价金追索权的处罚,既符合法理,也有助于抑制土地兼并、实现社会财富相对均匀。敦煌文书和族谱所载现实案例也表明,当时的民事法律活动在法无明文禁止及意思自由的情况下,对这一倾斜性立法进行了适当变通。

关 键 词:财没不追  买地之财并入地主  律令关系  没官  申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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