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缓刑考验制度的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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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慎佑,朱亚琴.关于完善我国缓刑考验制度的法律思考[J].青少年犯罪问题,19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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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慎佑 朱亚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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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缓刑,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刑罚制度,它兼有量刑、行刑制度的双重性质.缓刑的立法化和缓刑的广泛适用,是当今国际刑罚趋向缓和的重要标志.而缓刑考验制度实施的好坏,是缓刑制度体现的刑事政策能否发挥最佳效果的关键性因素.但我国目前没有从法律上确立一套完整、严密的缓刑考验制度,以致在实践中对缓刑犯的监督教育缺乏具体措施和应有的法律保证.本文试就我国缓刑考验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从法律角度略谈几点如何加以完善之管见,以就教于法学界同仁.一、现行缓刑制度存在的不足(一)考察主体的职权和责任不明确.我国刑法虽然规定缓刑犯由公安机关交罪犯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但对于如何考察、负责考察者享有哪些权利、承担何种义务则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由于职责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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