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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追究上级主管部门连带民事责任的法律思考
引用本文:李雅云.对追究上级主管部门连带民事责任的法律思考[J].中外法学,1996(4):42-47.
作者姓名:李雅云
作者单位:中央党校
摘    要:<正> 追究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上级主管单位的连带民事责任(以下简称“追究上级责任”),是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带有明显的时代特点。这一规定适应了我国新时期经济审判工作的需要,解决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亟待理顺和解决的问题。但是“追究上级主管部门连带民事责任”,无论是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用词上,还是在民法、公司法的理论上,都有其不当之处。因此,研究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调整是非常必要的。

关 键 词:连带民事责任  注册资本  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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