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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能否适用缓刑
引用本文:马晓黎,康均心,孙光骏,胡兴儒,王磊,王金贵,李云,李正刚.未成年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能否适用缓刑[J].人民检察,2007(17).
作者姓名:马晓黎  康均心  孙光骏  胡兴儒  王磊  王金贵  李云  李正刚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检察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检察长、法学博士,院长,副主任
摘    要: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正日益演变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对此类犯罪行为的研究日益加强。基于对未成年人特定的身心发展阶段的考量,及对未成年人实施刑罚可能给犯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的重大影响,我国立法强化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相继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仍然产生了"畸轻畸重"等争论。日前,本刊结合典型案例,与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宜都市人民检察院共同邀请专家,讨论了"未成年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能否适用缓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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