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之不足与完善 |
| |
引用本文: | 王锋.论《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之不足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1(26):70-71,73. |
| |
作者姓名: | 王锋 |
| |
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 |
摘 要: |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是被保险人施救义务制度的相关规定,该规定虽然规定了被保险人需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施救行为,并对被保险人履行该义务之必要、合理费用予以补偿,但该规定尚存许多不足之处。本文首先指出了该规定存在之不足,进而提出了相应之完善建议。
|
关 键 词: | 《保险法》 施救义务 防灾减损 费用补偿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