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业协会的法律规制——从自治权角度讨论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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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钟.论行业协会的法律规制——从自治权角度讨论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J].法制与社会,2011(26):114-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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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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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美国本特利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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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作为典型的社团法人,行业协会在其日常运作中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其所享有的自治权包括规章制定权、争端解决权、惩罚权、监管权和起诉权等。行业协会以自愿加入为原则,强制加入为例外,基于其消极功能则表现在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偏好。它们有利用自治来掩盖那些为了促进协会成员普遍福利而限制、减少竞争的策略和行为的趋势,而这是反垄断法需要规制行业协会的地方。我国的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的规定是原则化的,而且仅仅涵盖了垄断协议,对于行业协会在其他限制竞争行为中的责任没有做出规定。为了加强对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本文做出了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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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业协会 自治权 限制竞争 治理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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