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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中的“地方特色”研究——以浙江省设区的市《市容环卫条例》为例
摘    要:正"地方特色"在地方立法中具有重要的价值,其根本任务就是实现地方立法真正融入地方、解决地方问题。地方立法能否行得通、站得住、管上用,关键就在于"地方特色"。全面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而加强地方法治建设正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经之路。2015年《立法法》修改,明确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项范围内制定地方性法规。2018年3月11日,《宪法修正案》审议通过,基于《立法法》明确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首次在宪法中明确了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在不抵触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立法的存在归根于两点:一是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发挥中央和地方双层的积极性;二是涉及全国普遍性事务由中央立法,但是在实践中要靠地方予以具体化。这就要求地方在立法中要体现"地方特色",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充分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发挥地方特色。而实践中,"地方特色"是否在地方立法中充分体现,如果没有,其背后的诱因又是什么,这是在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四年后的当下需要考察和研究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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