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之本质与限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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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宪堂.道德之本质与限度[J].人民论坛,2020(17):128-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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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宪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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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开大学历史学院中国思想史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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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西周以来两千多年的历史已经证明,仅仅把道德作为社会治理的主要手段,不仅是无效的,而且可能适得其反。道德本身内含的否定性因素,决定了一旦无条件地将其用之于实践,就会变异为钳制自由、扼杀性灵的暴力和伪善的教条;道德律条的含混性、道德判断的主观性、道德裁决的非强制性,决定了它只能作为一种必要的补充,而不可以取代法治成为建设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主导性力量;道德不是原因,而是结果;不是手段,而是目的。德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道德的保障。一个社会为公民的人格成长提供了多大的自由空间,决定了这个社会整体具有多高的道德水平;自由是道德力量的真正源泉,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公共实践中,社会大众的道德水平才能得到实质性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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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道德 德治 法治 以德治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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