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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行业人员另行签订的协议条款适用法律问题
引用本文:杨永琦.特殊行业人员另行签订的协议条款适用法律问题[J].人事天地,2017(1):38-40.
作者姓名:杨永琦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
摘    要:<正>基本案情:2007年8月,冯某入职某证券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工作岗位为被告公司投资银行总部二分部,具体工作内容与投资银行相关。2011年1月冯某与证券公司签订了《保荐代表人聘用协议书》,约定聘用期为3年,且如冯某3年内离职则需赔偿证券公司100万元。冯某2011年3月31日注册为保荐代表人,2011年8月,冯某向证券公司领导提出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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