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名与实——以现行宪法文本为分析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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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震.“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名与实——以现行宪法文本为分析路径[J].北方法学,2014,8(5):131-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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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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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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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国法学会2013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实践层面的社会权国家义务探析”[CLS(2013) D115]、全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49批面上资助二等,重庆市博士后科研项目特别资助三等(渝xm201103014)的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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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实现一种以应然性价值共识为指导,再返回到实然性的规范宪法主义,从而为当前政治治理的正当性提供证立与阐释,是规范宪法学研究的生命力所在。从世界范围来看,法治国概念经历了从形式法治国到实质法治国的演变。"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概念,兼具形式法治国和实质法治国的内涵。从形式上看,包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三个要素。"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概念统合下的规范实质,仍然体现普遍法治的基本要义,须强调法治与宪法、人权的内在关系。站在规范宪法学的基本立场,对宪法文本相关条款进行规范分析,有利于为当下法治建设与国家发展提供规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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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主义 法治 国家 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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