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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法律诊所及诊所学生在代理案件中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
引用本文:李虹霖.论中国法律诊所及诊所学生在代理案件中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J].广东法学,2004(6):6-12.
作者姓名:李虹霖
作者单位: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    要:诊所教育作为新兴的法律教育模式在中国不断开展,并作为一种法律援助的补充形式出现。但是诊所作为一个教育机构,在对当事人的责任方面与正规的律师事务所或者严格意义的法律援助机构都不同。同时诊所学生作为案件的代理人,虽然从程序法上属于公民代理,可是由于当事人的期望和潜在法律工作者的性质,都应当对当事人承担比普通公民代理更严格的责任。当由于诊所学生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害时,法律诊所必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承担责任的形式包括:经济赔偿、继续提供服务、转介到其他法律援助机构和由诊所老师提供补偿性法律援助。

关 键 词:当事人  法律援助机构  案件  承担  中国法律  普通公民  诊所教育  代理人  责任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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