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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引用本文:田斯婧.浅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J].法制与社会,2007(2).
作者姓名:田斯婧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430074
摘    要:2001年公布的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婚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违法行为之一,并导致婚姻破裂,则另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法定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四个要件。该制度的本质在于保障婚姻当事人的配偶权不受侵犯,通过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损害赔偿实现填补损害、慰抚受害方精神、制裁和预防相关违法行为的功能,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均有重大的意义。

关 键 词:离婚损害赔偿  配偶权  过错  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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