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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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田斯婧.浅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J].法制与社会,2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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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田斯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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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43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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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1年公布的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婚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违法行为之一,并导致婚姻破裂,则另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法定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四个要件。该制度的本质在于保障婚姻当事人的配偶权不受侵犯,通过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损害赔偿实现填补损害、慰抚受害方精神、制裁和预防相关违法行为的功能,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均有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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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离婚损害赔偿 配偶权 过错 精神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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