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不合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和诉讼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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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云奖,鲍跃飞.试析不合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和诉讼时效[J].行政与法,2003(11):86-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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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云奖 鲍跃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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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象山县人民法院,浙江,象山,315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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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医疗纠纷的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着案由不统一、不准确,且极易让人误解的现象;统一而更准确的案由应当确定为“不合理医疗损害赔偿”。不合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着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竟合,法官应根据权利人选择侵权或违约诉因的不同分别适用一年或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这类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根据现代民法“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立法精神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司法理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与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并适当考虑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事由,具体案件具体对待,公平合理地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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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合理医疗损害赔偿 案由 诉讼时效 |
文章编号: | 1007-8207(2003)11-0086-04 |
修稿时间: | 2003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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