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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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永涛,廉长刚,刘冲.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原则[J].中国刑事警察,2005(6):3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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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永涛 廉长刚 刘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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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刑警学院,中国刑警学院,中国刑警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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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8年6月15日至7月17日在意大利罗马召开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联合国120个会员国在罗马通过一项条约——《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以下简称《罗马规约》),决定在世界历史上首次成立一个常设国际刑事法院。该规约于2002年1月1日生效,从即日起,任何犯有规约规定之罪行的人,都有承受该院追究其责任的义务。至 2005年3月15日,《罗马规约》签约国共有139个,其中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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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管辖原则 《罗马规约》 亚洲国家 加勒比海地区 常任理事国 世界历史 非洲国家 东欧国家 拉丁美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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