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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原则
引用本文:李永涛,廉长刚,刘冲.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原则[J].中国刑事警察,2005(6):39-40.
作者姓名:李永涛  廉长刚  刘冲
作者单位:中国刑警学院,中国刑警学院,中国刑警学院
摘    要:1998年6月15日至7月17日在意大利罗马召开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联合国120个会员国在罗马通过一项条约——《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以下简称《罗马规约》),决定在世界历史上首次成立一个常设国际刑事法院。该规约于2002年1月1日生效,从即日起,任何犯有规约规定之罪行的人,都有承受该院追究其责任的义务。至 2005年3月15日,《罗马规约》签约国共有139个,其中批

关 键 词:《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管辖原则  《罗马规约》  亚洲国家  加勒比海地区  常任理事国  世界历史  非洲国家  东欧国家  拉丁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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