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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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利明.物权法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J].政法论坛,2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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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利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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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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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物权立法中 ,应当坚持物权法是私法而非公法 ;是普通法而非特别法 ;物权法具有固有法的特点 ;体现着浓厚的强行法的色彩。物权法的重心是规范不动产 ,主要应规定不动产权利的设定和移转。尽管无形财产在社会生活中非常重要 ,但无形财产主要应当由知识产权法等法律调整 ,而不应当由物权法调整。为完善物权法的体系 ,应在物权法中规定担保物权 ,并应当补充和完善担保物权的规则。为了充分保护物权 ,应当设立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制度。我国物权立法应当坚持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以及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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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法 调整范围 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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