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立法听证制度产生的法理基础及其法律功能 |
| |
引用本文: | 汪全胜.试论立法听证制度产生的法理基础及其法律功能[J].政法论丛,2001(2):27-30. |
| |
作者姓名: | 汪全胜 |
| |
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
| |
摘 要: | 听证制度最早产生的法理基础是英国普通法确认的“自然公正”原则 ,后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德国的行政法治原则也相应为其确立听证制度奠定了法律根据。我国的依法治国方略以及宪法确认的民主原则为我国确立听证制度提供法律根据。立法听证制度有为立法机关收集信息 ,实现直接民主体现民意、促进良法、协调利益关系 ;进行立法宣传的功能。
|
关 键 词: | 自然公正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 法治原则 依法治国 法律功能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