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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之合理性的探讨——兼评《物权法》第106条
引用本文:王爱芳.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之合理性的探讨——兼评《物权法》第106条[J].法制与社会,2010(26):30-31.
作者姓名:王爱芳
作者单位:宁波大学法学院
摘    要: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立法对这一问题的定论并不表明是终局性的定论,尚有值得探讨的余地。本文认为,第三人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是基于登记的公信力,而不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对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之争的缘由在于对登记公信力和善意取得制度的认识混淆。

关 键 词:权利表征  登记公信力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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