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登记情形下婚姻登记机关的纠错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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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万金,吴琰.冒名登记情形下婚姻登记机关的纠错义务[J].中国审判,2020(2):76-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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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万金 吴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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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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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当事人冒名登记的情形下,结婚登记行为明显没有事实根据。对此,婚姻登记机关具有主动予以纠错的法定义务。案情回顾2015年3月13日,杨克牛用已故女子“加思衣古”的身份伪造了身份证,与史中帅在山东省东平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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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婚姻登记机关 案情回顾 结婚登记 身份证 事实根据 山东省东平县 冒名 法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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