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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登记情形下婚姻登记机关的纠错义务
引用本文:刘万金,吴琰.冒名登记情形下婚姻登记机关的纠错义务[J].中国审判,2020(2):76-79.
作者姓名:刘万金  吴琰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摘    要:在当事人冒名登记的情形下,结婚登记行为明显没有事实根据。对此,婚姻登记机关具有主动予以纠错的法定义务。案情回顾2015年3月13日,杨克牛用已故女子“加思衣古”的身份伪造了身份证,与史中帅在山东省东平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关 键 词:婚姻登记机关  案情回顾  结婚登记  身份证  事实根据  山东省东平县  冒名  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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