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树立全国互联网法院行政审判“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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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杜前,何淼.杭州互联网法院树立全国互联网法院行政审判“标本”[J].中国审判,2020(2):84-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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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杜前 何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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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杭州互联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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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食品安全问题事关民生福祉。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法定资质,并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链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规定,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市场监管部门需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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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执法活动 食品经营者 互联网法院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 《电子商务法》 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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