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科技精英犯罪宜避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从"郑道访案"和"刘应泉案"说开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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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望原,刘涛.对科技精英犯罪宜避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从"郑道访案"和"刘应泉案"说开去[J].人民检察,20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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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望原 刘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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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 教授、博士生导师
(谢望原),中国人民大学 博士研究生(刘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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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从"郑道访案"和"刘应泉案"的不同判决结果评价入手,通过刑罚政策的简要分析,提出了对科技精英实施的非暴力犯罪、非危害国家安全罪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理论观点。文章认为:刑罚谦抑性要求尽可能不适用死刑;刑罚效益的价值追求要求对科技精英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刑罚的正当目的要求对科技精英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同时对科技精英实施的非暴力犯罪、非危害国家安全罪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与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并不矛盾进行了必要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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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罚政策 科技精英 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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