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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窃罪对象的若干问题探讨
引用本文:黄荣康.对盗窃罪对象的若干问题探讨[J].人民司法,1993(3).
作者姓名:黄荣康
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芳村区人民法院
摘    要:盗窃罪侵害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即国家、集体、公民个人所有或合法占有的财物,既包括各种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也包括允许交换流通以及某些限制流通或禁止流通物,以至自然界的一切物质。但是,所有公私财物能否成为盗窃罪侵害的对象,在司法实践中,认识颇不一致。笔者拟对有关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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