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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
引用本文:卢海君.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J].政治与法律,2007(2):69-74.
作者姓名:卢海君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60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基金
摘    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被定位为市场经济主体,其功能主要在于媒介著作权交易。而我国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赋予著作权集体管理诸多行政色彩,限制性规定和微观性指导过多,不当干预了著作权交易的进行,违背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初衷。应当认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市场主体的性质,从法律上改变其对政府的依附地位,允许设立营利性的集体管理组织,清除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微观性指导和限制性规定。

关 键 词:著作权集体管理  性质  定位  现状  改革
文章编号:1005-9512(2007)02-0069-06

On Legal Status of Collective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 of Copyright in China
Lu Haijun.On Legal Status of Collective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 of Copyright in China[J].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2007(2):69-74.
Authors:Lu Haiju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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