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主监督功能的前置——三论普及民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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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乔耀章.试论民主监督功能的前置——三论普及民主[J].长白学刊,2012(1):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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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乔耀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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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苏州,215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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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监督权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人民具有的基本民主权利之一。虽然结构与功能是不可分割的,但民主监督权可以有侧重地分为结构意义上的监督权与功能意义上的监督权两个部分。一般说来,结构意义上的监督权置于选举权之后的各环节;而功能意义上的监督权则可置于选举权之前的方方面面,反腐倡廉中的案例已经无数次地证明:前者,往往事倍功半;后者,往往则是事半功倍。将功能性的民主监督权前置到具体的选举行为之前,有利于真正的科学、民主、依法选举,降低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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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主权利 民主选举 民主监督 结构功能 选举前监督 反腐倡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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