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占有之本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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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隋彭生.论占有之本权[J].法商研究,2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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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隋彭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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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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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08JHQ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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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权是相对于占有而言的。占有之本权不但决定了占有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而且有自身特殊的法律效力。占有之本权可以是物权,也可以是债权。权利人在本权与占有脱离后,享有占有回复请求权。占有回复请求权是占有媒介关系中的请求权。间接占有是与占有相脱离后本权的代名词。对于脱离占有的本权,仍可以采取观念交付的方式移转占有。占有回复请求权可以是物权性本权效力的体现,也可以是债权性本权效力的体现。占有抗辩权可以对抗占有回复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的硬伤是:把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设计为严格规范。对无权占有的保护是禁止私力侵犯,侵夺者之占有再被侵夺的,不宜采取回复占有的方式加以处理。对无权占有给予请求回复占有的保护,仅应在维护占有之本权的前提下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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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占有 本权 间接占有 无权占有 占有回复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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