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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责任的本源
引用本文:罗俊杰.论法律责任的本源[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8(5):100-101.
作者姓名:罗俊杰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6
摘    要:法律责任是带有强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强制性并非法律责任的本源;社会契约的实现必须进行权利结构设计和制度监督,并由此产生责任制度;社会共同体成员的共同合意或承诺是法律责任的本源。

关 键 词:法律责任  本源  共同合意  承诺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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