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决形式若干缺陷问题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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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德敏.行政诉讼判决形式若干缺陷问题的思考[J].广东法学,2009(6):67-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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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德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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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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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受法院判决形式的限制,在有效救济公民合法权益,彻底解决行政争议的功能方面,存在不少缺陷。《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四种基本的判决形式,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确认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此外,《行政诉讼法》第六章规定了行政赔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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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诉讼制度 判决形式 缺陷 《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合法权益 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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