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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行为”通说应予纠正
引用本文:王海洋.我国“民事行为”通说应予纠正[J].法制与社会,2013(30):242-243.
作者姓名:王海洋
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
摘    要:我国的“民事行为”通说把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改名为“民事行为”,其理论依据为形而上学论而非对立统一论,违背了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科学发展观,其不仅严重损害渴求真知的广大法律专业学生的切身利益,也影响我国法律行为立法的科学性,应及时予以纠正。

关 键 词: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  非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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