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行为”通说应予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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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海洋.我国“民事行为”通说应予纠正[J].法制与社会,2013(30):242-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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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海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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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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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的“民事行为”通说把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改名为“民事行为”,其理论依据为形而上学论而非对立统一论,违背了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科学发展观,其不仅严重损害渴求真知的广大法律专业学生的切身利益,也影响我国法律行为立法的科学性,应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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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 非科学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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