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建立被判刑人移管制度研究——兼论检察机关应承担之职能 |
| |
引用本文: | 陈诏.海峡两岸建立被判刑人移管制度研究——兼论检察机关应承担之职能[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 |
| |
作者姓名: | 陈诏 |
| |
作者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为了适应大陆与台湾地区加强交往的需要,以有效打击两岸跨境犯罪,大陆有必要在台方已率先制定"移交受刑人法"的基础上,以《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为基本框架,充分认识被判刑人移管制度重要价值,借鉴国际间、我国与其他国家间、我国不同法域之间关于被判刑人移管的现行规定,以适当的方式对两岸间被判刑人移管问题作出相应安排,其中,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在主要环节对两岸间开展移管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保障移管活动的合法、顺利进行。
|
关 键 词: | 海峡两岸 被判刑人移管 检察机关职能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