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探视权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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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邓治军.行使探视权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法制与经济,2002(2):3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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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邓治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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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探视权的含义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所谓探视权,就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协议或按照人民法院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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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探视权 抚养 行使 判决 人民法院 养子 权利 方式 协议 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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