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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代表视察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引用本文:武春.浅析代表视察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江淮法治,2002(9).
作者姓名:武春
摘    要:《代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可见,人大代表视察是法律赋予代表在人代会闭会期间的一项重要职权,是执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的一种方式。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代表视察的意义、目的和作用越来越被人们重视,视察实效得到不断提高。但据笔者了解,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下列问题。安排视察比较随意。一是人大安排视察议题随意,往往是分管领导或有关人员根据自己的认识或兴趣决定。二是选择视察代表比较随意,往往是组织者找一些自己熟悉的代表参加视察。由于准备工作不充分,针对性不强,这种视察往往质量不高。三是脱离实际,察而不实。视察时往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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