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工同酬”规则对用人单位的影响及用工形式的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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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猛,刘扬.“同工同酬”规则对用人单位的影响及用工形式的改变[J].中国律师,2013(12):4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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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猛 刘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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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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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于2013年7月1日生效。其中,第66条明确了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劳务派遣用工适用的岗位范围只能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并且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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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用工形式 同工同酬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 工作岗位 第66条 第6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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