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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规则对用人单位的影响及用工形式的改变
引用本文:张猛,刘扬.“同工同酬”规则对用人单位的影响及用工形式的改变[J].中国律师,2013(12):47-48.
作者姓名:张猛  刘扬
作者单位: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摘    要: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于2013年7月1日生效。其中,第66条明确了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劳务派遣用工适用的岗位范围只能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并且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关 键 词:用工形式  同工同酬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  工作岗位  第66条  第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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