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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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1号令)发布之后,有的市地及部门就有关条款提出了建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特通知如下;一、《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内容,仍按照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的规定执行.二、《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涉及的城市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办法问题,国务院正在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务院发布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办法之前,仍维持现状.三、《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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