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民事案件“着重调解”为时不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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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叶达志.审理民事案件“着重调解”为时不过[J].特区法坛,2007(4):2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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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叶达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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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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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着重调解”是我国旧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项重要原则。1991年4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把“着重调解”原则祛除,这应该说是在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法律进步的标志。笔者在这里却强调“审理民事案件应着重调解”,也许是笔者观念落后,观点陈旧,不与时俱进,但结合审判实际,笔者认为“着重调解”为时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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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案件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调解 法制建设 法律进步 与时俱进 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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