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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诉讼中对消极事实的证明
引用本文:张习华.试论民事诉讼中对消极事实的证明[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10(1):47-48.
作者姓名:张习华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湖北,武汉,430072
摘    要:传统的观点认为消极事实不具有可证性,应由对方当事人对与消极事实相对的积极事实负举证责任。本文则认为消极事实也具有可证性,仍可归于其主张的当事人对其承担证明责任。然后界定了消极事实,同时亦对消极事实的举证困难作了考察,将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对消极事实的适用作了分析。当待证事实为消极事实时,提出应采取适当方法避免通过证明责任作出判决的对策,最后针对我国的现状提出了建议。

关 键 词:消极事实  举证困难  举证责任
文章编号:1008-4053(2008)01-0047-02
修稿时间:2007年10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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