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诉讼中对消极事实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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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习华.试论民事诉讼中对消极事实的证明[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10(1):4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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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习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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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湖北,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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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传统的观点认为消极事实不具有可证性,应由对方当事人对与消极事实相对的积极事实负举证责任。本文则认为消极事实也具有可证性,仍可归于其主张的当事人对其承担证明责任。然后界定了消极事实,同时亦对消极事实的举证困难作了考察,将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对消极事实的适用作了分析。当待证事实为消极事实时,提出应采取适当方法避免通过证明责任作出判决的对策,最后针对我国的现状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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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消极事实 举证困难 举证责任 |
文章编号: | 1008-4053(2008)01-0047-02 |
修稿时间: | 2007年10月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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