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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犯罪共同说”抑或“行为共同说”
引用本文:陆诗忠.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犯罪共同说”抑或“行为共同说”[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1):128-139.
作者姓名:陆诗忠
摘    要:“ 行为共同说”所宣扬的较之于“犯罪共同说”的一系列“比较优势”不仅是无以立足的,而且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有关共同犯罪的疑难问题,运用“犯罪共同说”是同样能够迎刃而解的。在此意义上,我们大可不必有悖于司法实践中的通行理解与做法而去倡导所谓的“行为共同说”。如果真的以“行为共同说”作为认定共同犯罪成立与否的依据,还将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该风险大体上来自于两个方面:与相关的刑法理论存在着冲突、与我国的《刑法》规定存在着冲突。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体现的应当是“犯罪共同说”。

关 键 词:  犯罪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  个人责任原则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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