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属证人免于强制出庭”之合宪性限缩 张 |
| |
引用本文: | 张,翔.“近亲属证人免于强制出庭”之合宪性限缩 张[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1):56-69. |
| |
作者姓名: | 张 翔 |
| |
摘 要: | 新《刑事诉讼法》第188 条第1 款“强制证人出庭”条款及其但书(“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条款,涉及两项基本权利——《宪法》第125 条规定的“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和第49 条规定的“婚姻、家庭受国家的保护”的冲突,实践中该条款的适用也存在争议。该条款体现了刑诉法对宪法的具体化,但在两项基本权利的保障上都存在不足,有待法律解释之完善。基于法律的合宪性解释以及在个案中的法益衡量,在婚姻家庭法益已非常淡漠的具体情境下,可以对该但书条款进行“目的性限缩”,从而得强制近亲属证人出庭质证。不同学科的法学者应该在宪法与部门法之间“交互影响”的认识下,为了法秩序的整体融贯,相向而行。
|
关 键 词: | 辩护权 对质权 婚姻家庭保护 合宪性解释 目的性限缩 实践调和 |
|
| 点击此处可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