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全部专业
法律
各国政治
工人、农民、青年、妇女运动与组织
世界政治
外交、国际关系
学报及综合类
政治理论
中国共产党
中国政治
按
中文标题
英文标题
中文关键词
英文关键词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作者中文名
作者英文名
单位中文名
单位英文名
基金中文名
基金英文名
杂志中文名
杂志英文名
栏目英文名
栏目英文名
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检索
要约通知与单纯沉默
引用本文:
[,德],扬•,冯•,海因,[,德],莉迪亚•,贝伊,著,王,蒙,译.要约通知与单纯沉默[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2):156-164.
作者姓名:
[
德]
扬•
冯•
海因
[
德]
莉迪亚•
贝伊
著
王
蒙
译
摘 要:
沉默原则上并不构成意思表示。作为例外情形,当事人得约定沉默具有特定含义。同时,制定法中也存在若干将沉默拟制为意思表示的规定。此外,在具体情形中,根据商事习惯或诚实信用原则,沉默同样有可能被视为意思表示。当作为意思表示的沉默出现错误时,能否以及如何适用有关意思表示撤销的规定,则因其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国际法律交易中,就沉默情形的判断而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欧盟《罗马条例I》值得特别关注。
关 键 词:
沉默
意思表示
商事确认函
撤销
点击此处可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点击此处可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下载
免费
的PDF全文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
©
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