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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通知与单纯沉默
引用本文:[,德],扬•,冯•,海因,[,德],莉迪亚•,贝伊,著,王,蒙,译.要约通知与单纯沉默[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2):156-164.
作者姓名:[  德]  扬•  冯•  海因  [  德]  莉迪亚•  贝伊        
摘    要:沉默原则上并不构成意思表示。作为例外情形,当事人得约定沉默具有特定含义。同时,制定法中也存在若干将沉默拟制为意思表示的规定。此外,在具体情形中,根据商事习惯或诚实信用原则,沉默同样有可能被视为意思表示。当作为意思表示的沉默出现错误时,能否以及如何适用有关意思表示撤销的规定,则因其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国际法律交易中,就沉默情形的判断而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欧盟《罗马条例I》值得特别关注。

关 键 词:沉默  意思表示  商事确认函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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